宣启二十四年的春日来得比往年都早。才过正月,东宫书房窗外的老槐树已抽出嫩黄新芽,在午后日光里泛着一层薄薄的暖意。
叶承远搁下朱笔,揉了揉有些发涩的眼角。案上堆着昨日从刑部调来的几份卷宗,皆是去年秋冬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终审录。他原本只是例行检视,却在翻阅其中两桩民间钱债纠纷时,察觉出些许异样。
第一桩是江州报上的案子。富户放贷,借据写明“月息三分”,但未言明是“月利三分”还是“月息三分”。债务人逾期未还,富户诉至官府,要求按“利滚利”计算,五年本息竟翻至十倍。州判援引《大宣律·户婚律》“私债”条中“月息过三分者禁”的条款,判富户胜诉,准其按三分月息计利,但不得利滚利。
判决看似公允,叶承远却注意到细节:那借据是富户提供的格式文书,字小如蚁,债务人乃目不识丁的佃农,画押时根本不知条款深意。且“月息三分”在大宣民间借贷中通常指月利百分之三,年利便是三十六分,这早已超出《户婚律》中“月息过三分者禁”的本意——该条款原为限制高利贷,所谓“三分”实指年利三分,即百分之三十。但因律文表述模糊,各地判例不一,江州此判实则以字面“三分”为准,变相承认了年利三十六分的高息。
第二桩更蹊跷,来自泉州。海商与货主订立契约,约定“货到南洋,售罄后三七分利”。后船遇风浪,部分货物浸水霉变,海商尽力销售后,所得不足本钱。货主却要求按契约分利,海商辩称亏损当共担,双方缠讼。泉州府援引《大宣律·杂律》“市舶”条中“契约既立,当依约而行”判货主胜诉,海商几乎倾家荡产。
叶承远盯着那判词,眉头越皱越紧。《市舶》条制定于八十年前,那时海贸初兴,朝廷为鼓励通商,条款粗疏,重在“信”字。可如今海贸繁盛,船只往来频繁,风险种类早已非昔日可比。风暴、海盗、货价波动、异邦律法变更……若仍一味拘泥“依约而行”,而不同情势理算公允,岂非纵容强食弱肉?
他起身走到书架前,抽出那部厚重的《大宣律》。书脊已磨损,内页泛黄。这是太祖开国时颁定的根本法典,历经三朝五次修订,最后一次大修还是先帝德隆二十二年,距今已三十八年了。
三十八年。叶承远指尖抚过书页。那时他还未出生,皇兄也尚是少年。三十八年间,大宣疆域拓至南洋,狄戎归附,海贸岁入翻了三番,民间作坊如雨后春笋,田亩制度因番薯推广而悄然变革……可这部治国之基的律法,却已近四十年未作系统性审视。
他坐回案前,又调来近三年刑部复核的案卷摘要。一桩桩看下去,心头那点疑虑渐渐凝成沉甸甸的块垒。
有京畿佃农租约纠纷,因《户婚律》中“佃租”条款对灾年减租的规定语焉不详,地主依势强征,逼死人命,地方官却只能依“契约为凭”判地主无过。
有工匠行会垄断工价、排挤新匠的讼案,现行《杂律》竟无专门条款规制,府衙只能以“扰乱市肆”的笼统罪名轻判,遏不住行会气焰。
更有南疆新附之地,土司旧律与《大宣律》冲突,夷汉纠纷时,官吏常陷入“依国法则夷民不服,从旧俗则国法不彰”的两难。
窗外的日影悄悄西移,在青砖地上拉出长长的斜线。叶承远合上最后一本案卷,靠在椅背上,闭目良久。
他想起去年督办漕运案时,那些藏在账册后的贪墨伎俩,许多正是钻了律法模糊的空子。想起更早时在赵家庄,周家管事篡改租约、欺压佃农,若非自己恰巧在场,那些农户恐怕求告无门。律法若不明、不公、不与时进,则百姓冤屈无处申,胥吏豪强便可舞文弄法,蛀蚀国本。
“德顺。”他睁开眼,唤道。
守在门外的老太监应声而入:“殿下有何吩咐?”
“去请刑部尚书周大人、大理寺卿张大人,还有……翰林院精通律法的陈学士、刑部律例馆的李主事,一个时辰后,来东书房议事。”
德顺略感讶异,但仍恭敬应下:“是。”
一个时辰后,东书房内茶香袅袅。刑部尚书周延年、大理寺卿张弼先至,二人皆身着常服,面色端凝。随后到来的是翰林院学士陈望之——这位当年曾为前朝宝藏跪谏的老臣,如今已专攻律法古籍校注;以及刑部律例馆主事李文翰,年不过四十,却以精通律条、善析疑案著称。
四人行礼入座。叶承远示意内侍上茶,待茶盏摆定,方缓缓开口:“今日请诸位前来,是为议一事关国本之事。”
他命人将那几份案卷分与四人传阅,待他们看完,方道:“这几桩案子,诸位以为判得如何?”
周延年抚须沉吟:“江州钱债案,依律文字面,判得无误。泉州海商案,亦符合《市舶》条本意。”
张弼却摇头:“判虽依法,情实难平。江州那佃农,五年本息滚至十倍,纵是依‘三分’月息,也已家破人亡。泉州海商遇天灾而非人过,若强依契约,今后谁敢涉险出海?”
陈望之轻叹一声:“老臣校注律书多年,此类问题实不鲜见。《大宣律》颁行已久,许多条款乃因应当时情势所定。如‘月息三分’之限,太祖时民间借贷多为短期周转,年利三分已足抑兼并。而今商贸大兴,长贷频仍,若仍固守旧文,反成盘剥之器。”
李文翰年轻气盛,直言道:“下官在律例馆整理各地呈报的疑案,此类‘依法不公’之案,近年渐多。非但钱债、市舶,田土、婚户、工坊、行会等事,皆有旧律不合时宜之处。有时州县官明知不公,却因律文如此,不得不判,判后自己亦觉愧疚。”
叶承远静静听着,待众人言毕,方道:“诸卿所言,皆切中要害。法为国之重器,须与时偕行。今《大宣律》自先帝中期修订后,三十八年未有大动。其间世事变迁,非昔日可比。若律令陈旧脱节,长此以往,司法何以服众?民生何以保障?弊政何以根治?”
他目光扫过四人,语气郑重:“孤意欲启动律法修订之议,系统梳理现行律令,标出疑义、矛盾、不合时宜之处,待时机成熟,再行修订。诸卿以为如何?”
书房内静了一瞬。
周延年最先开口,语气谨慎:“殿下所虑深远,臣深以为然。然修订律法,工程浩大,牵一发而动全身。我朝律法体系庞大,除《大宣律》正文外,尚有诏令、格、式、例诸多附从。若贸然大动,恐致司法紊乱,更易触动各方利益,引发朝野争议。”
张弼点头附议:“周尚书所言甚是。且律法修订非同寻常政令,须极度慎重。一字之差,可能关乎万千人性命福祉。臣以为,或可先从解释、补充条例入手,对明显不合时宜处,以诏令、判例暂为补正,待积累经验,再议大修。”